乳癌好發年齡在歐美是五十五歲,而在亞洲約為四十五歲,可是也有些年輕婦女發生乳癌,這些婦女也正是懷孕生產階段,一旦懷孕又碰上乳癌時,婦女會非常焦慮,包括是否要保留胎兒,可否哺乳及治療乳癌是否有後遺症等等,同時後續問題則有可否再懷孕等,都是遭受人生重大打擊的婦女必須面對的難題。
在許多醫學研究皆指出,在同一期別的乳癌,懷孕與否不會造成不同的治療結果,問題是在於發現時的期別,懷孕及哺乳時的乳房因漲奶而有相當程度的膨脹,因此若發生乳癌時,乳癌腫塊不易察覺,當可觸摸到的腫塊應該已是十分巨大,期別較晚造成癒後不好。早期乳癌的的診斷是依靠觸診,乳房攝影及超音波檢查,因懷孕而漲奶觸診有困難,乳房攝影會有放射線會影響到胎兒,所以孕婦的腹部包括胎兒的需要作放射線防護工作,乳房超音波則無此顧慮,可以隨時檢查。所以這依然回歸到早期發現早期治療方能有比較好的結果。自懷孕到嬰兒出生通常分為三個時期,各為期三個月,在前三月,胎兒的細胞應在分化成各器官的原型,這時期最容易受外界影響造成胎兒畸型,甚至死胎,在一般全身麻醉過程中注入的藥物有十多種,更遑論化學抗癌藥物,所以通常在懷孕前三月主張經由人工引產,將未成形的胎兒拿掉,並立即施予正規治療,懷孕第二期的胎兒,發育已趨穩定且胎盤已形成,母體血液必須經由胎盤過濾後才到胎兒,多半麻醉藥物及抗癌藥物不易傳送到胎兒造成畸型,乳癌手術可安心實施不必拿掉胎兒,術後化療在原則上不會影響胎兒,但如有顧慮如在懷孕第四個月,也可考慮人工引產,術後放射治療則必須將腹部及胎兒作好放射防護。如果是懷孕第三期皆可隨時實施手術及術後化療,唯一要注意是由手術治療的刺激會引起早產或流產,這時可將手術順延至懷孕第八個月之後,也就是幾近發育成熟,可同時實施人工生產及乳癌手術治療,如此可達母子均安的目的。近年來,因大多乳癌患者皆需術後化療,產後不宜哺乳,改用奶粉替代。
在乳癌治療完成後,是否可以再懷孕的問題,可以從再懷孕會不會刺激乳癌再發,何時懷孕就不會再發等方向考慮,更因為再發乳癌的治療一定包括化療,而不一定會以手術治療,所以在再發乳癌的懷孕婦女,必須接受包括具放射性的骨骼掃描檢查及化療,這些都對胎兒有不良影響,所以這時胎兒不宜保留,若在乳癌治療完成追踪檢查無跡象有再發的婦女,原則上懷孕不會引發乳癌再發,又考慮到乳癌再發與原有乳癌的期別有關,且約八成以上的再發都集中在前三年產生,一個原則就是第一期乳癌在二至三年後追踪檢查無再發跡象方宜懷孕,第二期至第三期最好經五年追踪,無再發跡象再懷孕比較安全,否則屆時又要顧慮母親,又要顧及小孩,造成進退失據窘境。
(以上內容參考引用 萬芳醫院癌症中心/劉自嘉 醫師專文http://www.wanfang.gov.tw/cancer/f1.html,對於引用有不同意見或看法,歡迎與我們聯繫反應,我們將會立即處理或與您聯繫。聯絡信箱 editor@funhit.com.tw,防癌101感謝您的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