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藥界呼籲建立舊藥回收機制。但是,衛署曾於去年十月底在網頁新聞「遵醫囑問藥師藥品不過期用藥安全有保障」中卻是「家中如有過期或變質之藥品,民眾可依一般廢棄物處理,由環保單位焚毀處理」;若此,沒吃完的藥為什麼不可以直接丟垃圾桶?
以上主要的差別就在於對「一般廢棄物」或是「醫療廢棄物」的解讀不同,儘管經訪查國內民眾家庭的廢舊藥品,最多為感冒藥、腸胃藥,多屬一般用藥 (無危害性),依照目前的規定,此屬一般廢棄物,可依一般廢棄物處理方式焚燒處理。本人曾多次向服務於環保署的藥師求證,確認各縣市的一般廢棄物皆焚毀處理;若真如此,或許無汙染環境問題。
抗生素、荷爾蒙製劑不可任意丟棄,民眾卻未必清楚所服用藥種類;由環保署醫療廢棄物資訊網中的「基因毒性廢棄物」列表可以確知,民眾攜回服用的藥物仍有危害環境之可能性,並不可以大數法則,全數以「一般廢棄物」處理。
再者,除去年亞東醫院公布「十大不知道」錯誤用藥觀念,提到沒吃完的藥不可以直接丟進垃圾桶外;許多醫院多年來一直提供舊藥回收服務,以筆者服務之醫院為例,除於醫訊等醫院發行刊物宣導外,處理癌症往生者身後退回的管制藥,還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清點列冊後報請衛生局銷毀。
尤其是因疾病需要長期服藥者,藥師與醫師皆應多勸導民眾了解藥效、按時服藥,以避免浪費醫療資源;另針對不需使用或過期藥品亦須告知如何妥善處理,方不致汙染環境、遺害萬年。
(本文作者為高雄市藥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