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化劑查驗才剛開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又在市售的鱒魚以及加州鱸魚身上分別驗出不得檢出的動物用藥-硝基呋喃代謝物以及磺胺嘧啶。
衛生署已請地方衛生局會同農業機關,追查供應來源,其中,鱒魚來自苗栗縣高山青養鱒場;加州鱸魚則是來自新北市十全水產行。
衛生署這次是在例行執行市售食品動物用藥殘留監測中發現上述違法案例。這次四月份的聯合監測,共抽驗香魚、田雞、牛蛙、鱒魚以及鱸魚等共35件,發現兩件有違法殘留。其中鱒魚檢出硝基呋喃代謝物0.01ppm,一件加州鱸魚檢出磺胺嘧啶殘留達0.313ppm。
衛生署中區管理中心周秀冠指出,硝基呋喃代謝物為廣效性抗菌劑,其致癌性及致基因突變性風險不可忽視,歐盟及美國等國家已公告禁止使用於產食動物,我國農委會也已經公告全面禁用,在食品中不得檢出。
磺胺嘧啶也是抗菌劑,雖然聯合國糧農組織針對磺胺劑於雞肉、牛羊豬等組織,訂定每日可接受攝取量 (Acceptable daily intake, ADI)每公斤體重零到50微克。不過,依據我國「動物用藥殘留標準」,水產品中鱸魚的殘留規定為「不得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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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參考引用 自由時報/記者 洪素卿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un/1/today-life4.htm,對於引用有不同意見或看法,歡迎與我們聯繫反應,我們將會立即處理或與您聯繫。聯絡信箱 editor@funhit.com.tw,防癌101感謝您的指教!)